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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政策指引-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
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 2024年05月02日  下午23:14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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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政策指引

日期:2014-04-22 12:26:13 分类:[公司合并与分立] 来源:转载自石狮协会网,如有侵权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阅读:2067次

公司合并分立是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目前,许多企业对如何通过合并分立进行兼并重组不甚了解,为更好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指引。

一、合并分立的形式和概念

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合并分立的程序

(一)公司合并的程序

合并属于公司的重要法律行为,涉及公司的存续、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合并加以规制,设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的程序规定如下:

1.草签合并协议。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由合并各方签订正式协议。

4.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并,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合并后,主体资格发生变更,当事公司的财产成为一整体,对原有公司的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相应的担保。

7.进行资本的合并和财产的移转。完成了催告债权人的程序后,合并的公司即可进行资本的合并及财产的移转。

8.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合并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合并登记。合并登记依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而分成三种情况: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须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须进行注销登记;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须进行设立登记。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对债务进行清偿或担保等处理。

6.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办理减资和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三、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后果

合并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经实施,必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1.公司主体资格的消亡。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合并,都会产生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消亡的后果:在吸收的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主体资格消亡;在新设合并中,数个原有公司解散,宣告终止,主体资格消亡。

2.消亡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如果原公司的债权人未就合并事项提出异议,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消亡公司的股东身份发生改变。采取前述不同方法来实现的公司合并,消亡公司的股东身份改变的情况也有所差异。采取购买股权法的,消亡公司股东因获得对方支付的股权购买价款而丧失股东身份;采取置换股权法的,消亡公司股东因股权置换而成为合并各方以外的其他公司的股东;采取吸收股权法的,消亡公司股东变更为存续公司的股东;采取承担债务法的,消亡公司股东因原公司资产和债务基本相等而丧失股东身份。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并分立登记有关事项说明

1、重组后公司类型选择。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2、合并分立何时办理登记。公司合并、分立在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公司分属不同登记机关管辖的,也可办理,可以事先向登记机关咨询、要求协调。

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只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一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并按照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关于注册资本数额确定。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4、股东出资份额约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5、分公司办理隶属关系变更。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6、公司股权承继。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五、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说明

(一)公司合并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两部分申请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合并的有关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3、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6、合并后的验资报告;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第二部分: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略)

(二)公司分立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两部分申请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3、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4、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略)

六、申请行政指导

有合并分立进行企业兼并重组意向的内资公司,可向市工商局注册管理科或辖区工商所申请以下事项的免费行政指导:一是咨询合并分立登记有关法规政策和优惠措施;二是咨询办理合并分立登记的有关程序和步骤;三是指导办理具体合并分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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